王保安,1963年12月出生于河南鲁山,经济学博士,198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,1984年8月参加工作。曾任国家统计局党组书记、局长。2019-12-07,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保安受贿一案,王保安当庭表示认罪悔罪。2017年5 月31 日,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统计局原党组书记、局长王保安受贿一案,对被告人王保安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对王保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王保安,男,汉族,1963年生,河南鲁山人,198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,中南财经大学研究生毕业,经济学博士。
1991年至1994年,分别任财政部办公厅部长秘书室副处长级秘书、处长级秘书;
1994年至1996年,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局长秘书室处长级秘书;
1997年,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;
1998年至2000年,任财政部办公厅副主任;
2000年至2007年,分别任财政部政策规划司司长、综合司司长(其间:2001年12月至2003年2月挂职任黑龙江省政府省长助理,2001年6月至2004年11月兼任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);
2007年至2009年12月,任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司长;
2009年12月,任财政部部长助理、党组成员;
2012年2月,任财政部副部长、党组成员;
2015年4月,任国家统计局党组书记;
2015年04月,任国家统计局党组书记、局长;
2015年05月,任国家统计局党组书记、局长,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。
2015年6月,兼任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。
2016年3月,不再担任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职务。
2019-12-07,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,国家统计局党组书记、局长王保安涉嫌严重违纪,接受组织调查。
2019-12-07,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,国家统计局局长、党组书记王保安涉嫌严重违纪,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
2016年8月,经中共中央批准,中共中央纪委对国家统计局原党组书记、局长王保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。
经查,王保安毫无政治信仰,长期搞迷信活动,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,对抗组织审查;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频繁出入高档酒店及高消费娱乐场所;道德沦丧,大搞权色、钱色交易;违反组织纪律,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亲属谋取利益;违反廉洁纪律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,收受礼品、礼金;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,涉嫌受贿犯罪。
王保安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,理想信念丧失,严重违反党的纪律,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、不收手,性质恶劣、情节严重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,决定给予王保安开除党籍处分;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,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;收缴其违纪所得;将其涉嫌犯罪问题、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2016年9月,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,依法对国家统计局原党组书记、局长王保安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。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。
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,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-12-07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统计局原党组书记、局长王保安受贿一案。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王保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。
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:1994年至2016年,被告人王保安先后利用担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秘书,财政部办公厅副主任、综合司司长,黑龙江省省长助理(挂职),财政部部长助理、副部长,国家统计局党组书记、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,或者利用其职权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,为他人在项目审批、业务承揽、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,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共计折合人民币1.5428亿余元。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王保安的刑事责任。
庭审中,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,被告人王保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,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,王保安进行了最后陈述,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。
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70余人旁听了庭审。
最后法庭宣布休庭,择期宣判。
2017年5 月31 日,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统计局原党组书记、局长王保安受贿一案,对被告人王保安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对王保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经审理查明:1994年至2016年,被告人王保安利用担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秘书,财政部办公厅副主任、综合司司长,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、省长助理(挂职),财政部党组成员、部长助理、副部长,国家统计局党组书记、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,或者利用其职权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,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彩票销售、贷款申请、项目审批、土地开发以及工作招录、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.53亿余元。
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王保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。鉴于王保安到案后,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具有法定、酌定从轻处罚情节,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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